两个南北朝与中古以末的历史发展线索 人 北魏代北时期的计口授田演变来的,是北方人口减少,土地荒范,劳动力与土地分离的产物。主要内 容是按照成年人口分授露田口分田) 桑田(永业田) ,前者身死还官,后者即为世业。贵族官僚地主 则可和赁事品或耕牛等授田。北周\北齐、聘\唐又有过若干改动2。均田制包含原来的私有土地,而能 够用来分配的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,数量有限。均田农民授田不足额,露田(口分田)不能按制度还 官等情况,比较普遍 。虽然均田令限制土地买卖和占田逾制,但均田农民因地少财微.赋役沉重而破 产逃亡,地主兼并土地等现象,在北魏、东西魏北齐、北周、附、唐中后期愈演愈烈。需要指出的是, 《1)南北朝时期,均田制只实行于北朝,南朝依然是延续魏晋的大土地占有。正如陈寅恪所云:"北朝 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。此盖承永遍以后,屡经变乱,人民死亡流散所致。故北朝可以有均给 民田之制 ,而南朝无之也.”@即使隋唐统一后均田令颁行于全国,但江南地区基本上没有实施均田。 《2)唐高宗以后均田制逐渐破坏,玄宗朝土地还授已难以进行,德宗朝最终废凶,均田制被租个制大 土地占有所取代。这二者说明: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占有形态始终是南北异制的,存在北方均田制与 南方大土地占有并行的两种情况。隋唐统一后,两种情况不仅在延续,还在交融,整合。交融、整合 的结果 ,就是南朝的大土地占有与北方均田制内的土地私有因素汇合上升,最后过渡到南朝式租个 制大土地占有,率先完成了土地制度方面的“南朝化"。换言之,隋唐建立之初的土地制度是以北朝 均田制为基础的,但经过南北统一后的整合,融汇之后的发展趋势则是南朝式租个制大土地占有,即 土地制度方面的"南朝化"。 2.租庸调制主要实施于北方及其在中唐的瓦解。北魏创立均田制之际,相应规定了均田农民 以一夫一妻为单位向官府交纳钊一匹.聚二石的户调。因其包含聚.岛,后人亦称租调。北齐、北周 租又有垦租、义租之别,还具体规定充役时间及年龄。隋唐实行租庸调制,减轻租调和力役负担,万 其是允许输庸代役和改征丁男,堪称进步。南朝宋、齐、梁、陈大体是沿用东晋的计丁输租的田租制, 户调方面,宋、齐实行计户纳布 ,梁 、陈改作计丁为布,按丁纳调2。表面上看,北朝的租调与南朝的田 租户调似乎相近,大体都趋于按丁征课。隋朝和唐前期全国统一实施租庸调制,似乎也有较广泛的 适应性。然而,南、北方的环境条件有异,北朝是均田自耕农大量存在,南朝则大抵是租个制大土地 占有为主。南朝的按丁征课租调,富有抑制世家大族萌庇个客的意义。唐德宗时,由于均田制已经 瓦解,租良调无从征课,改而实行舍丁税地的两税法。这就适应了全国范围内土地占有的变化,也是 整合南方.北方赋税体制的结果。陈寅恪说,“夫唐代之国家财政制度本为北朝之系统”;“继南北朝 正统之唐代,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"庆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俊酷不及北朝之甚,故社会 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,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,即较为进步是也”i其国用注 重于关市之税”而北朝“唯受谷外之输”; 至唐代社会经济之发展渐超越北朝旧日之限度,而达到南 朝当时之历程时,则其国家财政制度亦不能不随之以演进。唐代之新财政制度,初现之似为当时政 府一二人所特创,实则本为南朝之旧制"。因为南朝户租已能折交钱或布,故陈先生把玄宗开元二十 五年(737)江南纳布代租的规定,视为“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,易言之,即南朝化者是也"9。受陈先 生的启发,笔者进而认为,两税法虽然不是南朝的制度原态,但是,它取代北朝的租庸调,又是和南朝 旧制精神相联系的,例如江南租桶的折布交纳和关市之税受重视等。从夏秋两季征课和依照土地 资财多寡征课,不难音见两税法应是更适合于江南情况的新征税方式。在这个意义上,两税法取代 租庸调,可以称为南朝财税制度在中唐以后的继续发展或唐代税制的南朝化。 四 《载书)卷一一QX食货志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74 年改附书;卷二十四K食货志》,北京;中华书局,1973 年光旧唐书}卷四十 人4食货志上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 年。另参阅韩国著尺北朝隋唐的均田制},上海,上海人民出版福,1984 年i[日]姻敏一,《均田 制太研究》,东京:岩波书店,1975 年。 名。 陈实属民了唐制度滑源略论稿》,北京;三联书店,2004 年,第 156 页 @ 《魏书;着一一D(食货志3i8附书)卷二十四%食货志358旧唐书3郑四十作食货志上).。 @@“陈帘局以附唐制度济源略论稿;七(财政》,北京,三联书店,2004 年第 156 -160 页。